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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裴某某
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原告裴某某,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女,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太平

书记员:王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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