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某
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原告裴某某,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女,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太平
书记员:王子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