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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某非诉被告李某、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裴某非
张媛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李某
徐某某
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姜南

原告裴某非,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徐某某,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
委托代理人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负责人张希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南,公司职员。
原告裴某非诉被告李某、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涿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非的委托代理人张媛媛、被告李某、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耿振军、人保财险涿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非发生交通事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李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涿州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人保财险涿州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裴某非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误工费9279.45元,护理费1794.03元,伤残赔偿金45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69733.48元。因被告李某系驾车逃逸,人保财险涿州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13930.03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营养费1450元,鉴定费1018元,小计24848.03元,扣减已支付的2万元,实际赔偿4848.03元。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医疗费已由医保报销,本人支付1461.97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所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内容整体往下偏了一行,该票据显示住院费用合计(大写)贰万叁仟伍佰叁拾捌元零叁分,¥23538.03元。预缴金额25000.00元,补缴金额0.00元,退费金额1461.97元。该医疗费票据能够证实原告已交纳了医疗费,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保财险涿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裴某非各项损失69733.48元。
二、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848.03元,已付20000元,实际再付4848.03元。
以上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5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非发生交通事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李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涿州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人保财险涿州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裴某非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误工费9279.45元,护理费1794.03元,伤残赔偿金45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69733.48元。因被告李某系驾车逃逸,人保财险涿州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13930.03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营养费1450元,鉴定费1018元,小计24848.03元,扣减已支付的2万元,实际赔偿4848.03元。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医疗费已由医保报销,本人支付1461.97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所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内容整体往下偏了一行,该票据显示住院费用合计(大写)贰万叁仟伍佰叁拾捌元零叁分,¥23538.03元。预缴金额25000.00元,补缴金额0.00元,退费金额1461.97元。该医疗费票据能够证实原告已交纳了医疗费,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保财险涿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裴某非各项损失69733.48元。
二、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848.03元,已付20000元,实际再付4848.03元。
以上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5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刘海虹
审判员:杨金水
审判员:赵兴

书记员:何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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