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金华,男,194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俊,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双力,男,195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袁志光,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雄县,系被告之子。
原告袁金华与被告袁双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会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贺林、被告委托代理人袁志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雄县西狄头村委会签订的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的面积2.75亩与登记的长、宽不相符合,原被告争议的部分在原告合同登记的长宽之内,却不在登记的亩数之内,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释明合同瑕疵情况,故本院不能确认原告对诉争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金华对被告袁双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李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