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车集团货车分厂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韩辉,齐齐哈尔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车集团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人理人姚瑞娇(姚某女儿),居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街道三社区307室。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车集团退休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赵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文博,该公司司法部主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孙雷,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英某与被告姚某、黄某某、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姚某、黄某某、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英某撤回对被告姚某、黄某某、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英某撤回对被告姚某、黄某某、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袁英某负担。
审 判 长 施宝忠 审 判 员 曲丽华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书记员: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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