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花山宁宣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周能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宪华,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东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莉云,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月华
书记员: 杭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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