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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康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康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志强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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