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袁某某、郝鹏飞诉被告林志远、尹某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勃利镇新起街。
委托代理人:李晓彤,系黑龙江李晓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勃利镇铁西街。
委托代理人:李晓彤,系黑龙江李晓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志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勃利镇新华街。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勃利县吉兴乡。

原告袁某某、郝鹏飞诉被告林志远、尹某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袁某某、郝鹏飞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郝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春 人民陪审员  赵吉东 人民陪审员  周长荣

书记员:周婷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