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勃利镇新起街。
委托代理人:李晓彤,系黑龙江李晓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勃利镇铁西街。
委托代理人:李晓彤,系黑龙江李晓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志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勃利镇新华街。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勃利县吉兴乡。
原告袁某某、郝鹏飞诉被告林志远、尹某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袁某某、郝鹏飞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郝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春 人民陪审员 赵吉东 人民陪审员 周长荣
书记员: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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