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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
朱桂岭(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某
石永胜(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张晓利

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桂岭,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石永胜,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利。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桂岭、被告王某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石永胜、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被撞伤并构成伤残,侵权行为人对原告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包括如下:1、中煤一公司岭北职工医院住院费1422.12元,门诊费801.6元,邯郸市第一医院住院费48385.39元,门诊检查费146.31元,医药费总计50820.42元,其中王某某先期支付了6795元。2、护理费,邯郸市第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三个月需陪护两人,原告主张护理费依照冒国华月工资收入5600元,栾建州月工资收入4964元予以计算护理费,但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的签章且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超过纳税起点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纳税证明。本院参照河北省2012年度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职工年平均工资36166元予以计算冒国华的护理费为36166元÷365天×105天=10403.9元。栾建州的护理费计算依据同上,按照原告主张的实际护理天数计算数额为36166元÷365天×30天=2972元。3、交通费本院酌定为8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北省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确定为50元×15天=750元。5、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住院期间每天按50元计算为750元。6、原告的伤情经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等级为捌级一处。残疾赔偿金为18292元×5年×30%=27438元。7、鉴定费900元。8、残疾辅助器具费17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原告的各项损失总计105004.32元,除去被告王某某先期垫付的医疗费6795元,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98209.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袁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209.3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王某某垫付的医疗费6795元。
三、驳回原告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被撞伤并构成伤残,侵权行为人对原告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包括如下:1、中煤一公司岭北职工医院住院费1422.12元,门诊费801.6元,邯郸市第一医院住院费48385.39元,门诊检查费146.31元,医药费总计50820.42元,其中王某某先期支付了6795元。2、护理费,邯郸市第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三个月需陪护两人,原告主张护理费依照冒国华月工资收入5600元,栾建州月工资收入4964元予以计算护理费,但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的签章且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超过纳税起点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纳税证明。本院参照河北省2012年度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职工年平均工资36166元予以计算冒国华的护理费为36166元÷365天×105天=10403.9元。栾建州的护理费计算依据同上,按照原告主张的实际护理天数计算数额为36166元÷365天×30天=2972元。3、交通费本院酌定为8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北省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确定为50元×15天=750元。5、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住院期间每天按50元计算为750元。6、原告的伤情经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等级为捌级一处。残疾赔偿金为18292元×5年×30%=27438元。7、鉴定费900元。8、残疾辅助器具费17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原告的各项损失总计105004.32元,除去被告王某某先期垫付的医疗费6795元,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98209.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袁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209.3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王某某垫付的医疗费6795元。
三、驳回原告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杰
审判员:王西武
审判员:韦安兵

书记员:王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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