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旭东,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崔晓勇,男,系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桂兰,女,汉族,农民。
原告袁旭东与被告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鸣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旭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晓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桂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条,表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时,原、被告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桂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袁旭东借款2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被告高桂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鸣飞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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