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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
李宏伟(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
牡丹江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黄宝君(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

原告袁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71号。
法定代表人刘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宝君,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伟东
审判员:柳兆斌
审判员:李坤

书记员: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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