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建设
袁媛
龚剑(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张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郭耀文(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袁建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袁媛(系原告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龚剑,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鹿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
负责人丁萍,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耀文,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设与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设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建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建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15元减半收取1307.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袁建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建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15元减半收取130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曹利伟
书记员: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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