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
范金花
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
被告范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范金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羲
书记员:李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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