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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范金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
范金花

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
被告范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范金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羲

书记员:李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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