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某钱。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某某承赤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某钱与被告双某某承赤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某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某某承赤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某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某钱撤回对被告双某某承赤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衡某钱负担。
审判员 于长春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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