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
崔某某
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魏清亮
张某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清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崔某某与被告魏清亮、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崔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薛某某、崔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薛某某、崔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计安
审判员:赵学骞
审判员:陈金红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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