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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根生饲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权,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平,男,住邢台市,系原告爱人。
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孟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根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娜,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根生饲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薜艳彩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薜艳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薜艳彩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薜艳彩负担。

审判长 范增群
审判员 张樱
人民陪审员 董笑

书记员: 赵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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