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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刘华魁、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薛某某
侯成
刘华魁
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张晓云(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乔冰
邢宇光

原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侯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刘华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李秀艳、张晓云,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通南路嘉恒大厦6楼。
负责人刘畅,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冰、邢宇光,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刘华魁、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刘华魁、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彦波
审判员:王斌斌
审判员:李春艳

书记员:杨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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