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文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广与被告于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文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文广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保全费2520.00元,由原告蔡文广承担。
审 判 员 张 铸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
书记员:姚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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