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
法定代理人:虞梦姗,自由职业。蔡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颜梅,湖北颜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蔡某某,务农。
被告:桂某某,务农。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金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桂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4元,减半收取5202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范胜临 审 判 员 吴前进 人民陪审员 朱浩鹏
书记员: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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