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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生诉被告承德安美发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韩风,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安美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美发商贸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
法定代表人陶桂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洪泽,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生与被告安美发商贸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某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风、被告安美发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桂荣及委托代理人赵洪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陶桂荣支付原告蔡某生9800.00元运费,并在编号为NO.038541号收据交款人处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实陶桂荣向其支付了9800.00元,并不能证实被告拖欠原告运费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晗人民陪审员杜金友人民陪审员关心

书记员:孙 晋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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