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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蔚县新桥煤炭开采有限公司诉被告蔚县白草村乡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蔚县新桥煤炭开采有限公司
张成
田进明
蔚县白草村乡人民政府
高建利(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原告蔚县新桥煤炭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
法定代表人张欣贵,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进明,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蔚县白草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蔚县。
法人代表段晓明,任白草村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高建利,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蔚县新桥煤炭开采有限公司诉被告蔚县白草村乡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蔚县新桥煤炭开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成、田进明,被告白草村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高建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蔚县白草村乡人民政府以原告蔚县新桥煤炭开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股东未能共同到被告处领取该补偿款为由,拒不向原告发放该补偿款,并将该补偿款长期存放在其财政所,被告占有该补偿款的理由不成立,行为不合法,属不当得利,应将本属于原告的关闭煤矿补偿款186万元及时返还给原告,所以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不当得利补偿款186万元整。
逾期不履行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蔚县白草村乡人民政府以原告蔚县新桥煤炭开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股东未能共同到被告处领取该补偿款为由,拒不向原告发放该补偿款,并将该补偿款长期存放在其财政所,被告占有该补偿款的理由不成立,行为不合法,属不当得利,应将本属于原告的关闭煤矿补偿款186万元及时返还给原告,所以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不当得利补偿款186万元整。
逾期不履行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陈军生
审判员:杨永才
审判员:任万

书记员:徐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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