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蔓积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正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威,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蔓积金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蔓积金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立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蔓积金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蔓积金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蔓积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蔓积金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蔓积金负担。
审判长 王香瑞审判员姚金丽人民陪审员杨超
书记员:潘 相 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