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容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庞永生
审判员 田三强
审判员 田志强
书记员: 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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