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原告:李XX,女。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雪莲,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嘉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道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为由申请中止诉讼。
原告蒋某某、李XX与被告湖北嘉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致使本案不能正常继续审理,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杜克斌
书记员:李澜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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