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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蒋某某
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唐某某

原告蒋某某,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唐某某,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4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海龙

书记员:何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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