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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某某
李大兴(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张土成(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郑剑信(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大兴、张土成,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韩清,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剑信、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素芳
审判员:白志秀
审判员:马丽平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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