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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金标与被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金标
周文娟(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
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董金标,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文娟,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标与被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以其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金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原告董金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金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原告董金标负担。

审判长:刘建平
审判员:蒋登武
审判员:蔡春英

书记员:贾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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