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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进军与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进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保险公司)。
负责人:张永杰,总经理。
地址:邯郸市东环路和丛台路交叉口东北角富玛特大厦5楼,电话:0310-8064909。
委托代理人:韩志刚,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巍,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原告董进军与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子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进军的委托代理人张瑞香,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5日13时许,被告张某驾驶冀FL601J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孙雨婷、张坤)沿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开口十字路口处,与沿开口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董宇驾驶的冀J007DN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孙雨婷、张坤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董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孙雨婷、张坤无责任。
另查明:
一、被告张某驾驶的冀FL601J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原告董进军,该车在被告泰山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二、2017年9月16日,原告董进军所有的冀J007DN号小型轿车经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书,冀J007DN号小型轿车经公估实际损失为99286元,鉴定费7347元。
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保险合同,公估报告书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董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孙雨婷、张坤无责任,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责任比例本院依法确定为张某、董宇各负50%的责任。因被告张某驾驶车辆在被告泰山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董进军各项损失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负担,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50%的比例赔偿。原告董进军车辆损失99286元有公估报告书证实,鉴定费7347元有相关票据证实,本院均予以认定。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董进军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董进军车辆损失、鉴定费共计52330〔(99286元-2000元+7347元)×50%〕,以上共计54330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此款汇入雄县人民法院,户名:雄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雄县支行,帐号:532101040002977)。
二、驳回原告董进军、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586元,原告董进军负担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子勋

书记员:董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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