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元军,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博学,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庆,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英某与被告董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英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董英某负担。
审判员 李福龙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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