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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立某。委托代理人郭占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立某与被告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立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立某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董立某负担。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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