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邬阳乡栗子村*组*号,现住湖北省鹤峰县燕子镇清湖村*组*号,身份证号:4228281988********。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塔桥北路**号荆州新天地**栋**楼。负责人:彭云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军,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河,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荆州市前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新生村*组。
原告董某某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荆州市前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前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前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陈 俊
审判员 胡庆红
审判员 陈 明
书记员:马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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