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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荆州市前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邬阳乡栗子村*组*号,现住湖北省鹤峰县燕子镇清湖村*组*号,身份证号:4228281988********。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塔桥北路**号荆州新天地**栋**楼。负责人:彭云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军,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河,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荆州市前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新生村*组。

原告董某某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荆州市前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前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前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陈 俊
审判员 胡庆红
审判员 陈 明

书记员:马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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