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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睿诉被告曲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睿,女,30岁。
委托代理人:肖鹏,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男,29岁。

原告董睿诉被告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睿委托代理人肖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20日,双方在农垦牡丹江管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曲某给付原告董睿人民币9万元,由被告分期两年之内偿还给原告(每月偿还3,750元)。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该款项并承担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给付原告人民币9万元款项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人民币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董睿人民币9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泽民 审判员  张淑梅 审判员  庚 楠

书记员:苏书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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