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郑某某、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郑某某、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子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云海军、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1日被告郑某某由被告郑某某、裴某某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郑某某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5厘每月十一日交付,借期为2009年9月11日至2010年8月10日。此借款到期未还,经原告催要被告郑某某支付利息至2011年11月21日,借款未还,故起诉。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郑某某应按约定向原告清偿借款;双方对利息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被告郑某某、裴某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董某某清偿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5.4%)的4倍计算支付自2011年11月22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郑某某、裴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被告郑某某、裴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50元),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子良

书记员:马艳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