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韩雪花
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靳某某
杨荣锋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韩雪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系原告董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涉县人,现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杨荣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邯郸市。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使用原告经销的“完美”产品,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所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辩称其书写的欠条是原告骗取所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某某知道自己对该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此事后被告未请求撤销该欠条,且现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对迟延给付货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2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某某5110元(伍仟壹佰壹拾元整)。
二、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使用原告经销的“完美”产品,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所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辩称其书写的欠条是原告骗取所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某某知道自己对该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此事后被告未请求撤销该欠条,且现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对迟延给付货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2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某某5110元(伍仟壹佰壹拾元整)。
二、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靳某某负担。
审判长:程肖芬
审判员:刘佳佳
审判员:申琼芳
书记员: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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