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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男,52岁。
委托代理人王宝富,黑龙江王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230号。
负责人李仁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洋,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泽民 代理审判员  张淑梅 代理审判员  庚 楠

书记员:宋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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