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李某
伊春市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树满(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伊春市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伊春市西林区繁荣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满,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伊春市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高明月
审判员:于海
审判员:李英
书记员:付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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