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罗建生
书记员:王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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