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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文光与被告董某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文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雄县张岗乡开口第二村人。
委托代理人:董伯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霸州市霸州镇兴华南路,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刘敬宇,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雄县张岗乡开口第二村人。
被告:雄县张岗乡开口第二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玉田,雄县张岗乡开口第二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文光的委托代理人董伯明、刘敬宇,被告董某茹、被告雄县张岗乡开口第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玉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案诉争土地位于雄县张岗乡开口第二村东洼,四至为西邻道,东邻国平,南邻李五银,北临董永刚。面积为5亩。原告家7口人,1999年4月15日原告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30年,有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证实。2002年除原告夫妻外其他5个家人户口迁至河北省霸州市,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同年被告雄县张岗乡开口第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以原告抛荒土地、拖欠税费为由收回原告的承包土地。因退耕还林村委会亦收回被告董某茹在本村村西8亩多承包地,2002年把本案诉争土地承包给被告董某茹,被告董某茹耕种至今。2007年村委会在分洪道机动地给付原告5亩承包地,原告耕种至今。原告称自己暂时耕种分洪道的土地,要求村委会继续做工作要回诉争土地;被告村委会称,当时原告同意耕种分洪道的承包地,没有要求要回诉争土地,对此事实双方存在争议。原告董文光和被告村委会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述村委会收回原、被告承包地及发包给原、被告现耕种的土地均没有书面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人证言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虽依法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在2007年原告接受耕种村委会给其调整的分洪道土地,并耕种至今,应视为原告已经认可村委会收回其诉争土地和调整的土地,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其诉争土地于法无据;被告村委会收回被告董某茹承包地另行发包给其诉争土地,被告董某茹耕种至今,亦应视为被告董某茹对被告村委会调整土地行为的认可。原告称自己耕种分洪道机动地是暂时的,要求村委会继续做工作要回诉争土地,对此村委会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诉请二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无效,返还其诉争土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文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董文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友弟 审判员  张德桥 审判员  陈立军

书记员:陈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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