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武某某
武某某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
被告武某某,系被告武某某妻子。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3日给二被告当司机跑运输,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证明欠原告工资8000元。后二被告支付600元,剩余74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7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因被告武某某、武某某住所地为磁县南城乡后塔子村,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范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因被告武某某、武某某住所地为磁县南城乡后塔子村,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范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韦
书记员: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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