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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爱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
法定代理人:董某某(董某某母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明,河北田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塔河县。
被告:于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王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爱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人保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国明,被告人保开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于爱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某与董阔系夫妻关系,原告董某某、李某某系董阔父母亲,董某某系董阔儿子。2015年1月17日15时55分许,董阔驾驶冀BXXXXX/冀BXXX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丰谷路口时,遇王某某驾驶冀BXXXXX/冀BXXXX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环城南路北侧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丰谷路口向东调头时,董阔采取措施刹车过程中车载钢圈滚落,造成两车受损、董阔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董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董阔为农业户口,与妻子董某某于2011年11月7生育一子董某某。另查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BXXXXX重型罐式牵引车车主为于爱国,王某某系于爱国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被告人保开平支公司投保了5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此事故发生在事故车辆的保险期间内。现原告来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221020元、丧葬费26204.5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7672.5元、误工费49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214718.8元。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信、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2份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本案中,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认定董阔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照在,及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确定7:3的赔偿比例。事故车辆冀BXXXXX重型罐式牵引车的所有人为被告于爱国,王某某为其雇佣的司机,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董阔的经济损失应有雇主进行赔偿。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开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受害人董阔的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051元计算20年为221020元。丧葬费26204.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本院酌情支持3人3天1800元,交通费1500元。事故发生时,被抚养人董某某3周岁,按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9023元计算15年,两人抚养为67672.5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结合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及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情支持20000元。为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董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死亡赔偿金9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董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死亡赔偿金131020元,丧葬费26204.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7672.5元,交通费150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800元,合计228197元的30%为68459.1元。
三、驳回原告董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要求被告王某某、于爱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周 平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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