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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永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某某
孟玲玲(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王永兴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玲玲,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兴,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永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书记员: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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