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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明,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路33-1号。
法定代表人董宏伟,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坤,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在一审开庭前,发现被告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系由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提起的诉讼为公司解散纠纷,其所要求解散的被告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系经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霞 审 判 员  王伟东 代理审判员  李 欣

书记员: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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