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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葛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葛某某,女,1958年12月23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井春(系原告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军,河北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对原告葛某某诉被告葛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826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2017)冀0826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第4行、第13行中的字段“张井春”更正为“赵井春”。

审判员 李健

书记员: 崔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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