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男,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边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边某某。
法定代表人高文俊,铁锋区扎龙乡边某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边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姜 兴 审 判 员 曹东霞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书记员:郑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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