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荣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团瓤庄乡宋各庄村文源北道6排10号。
委托代理人:那国海,男,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勃利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韩福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岩,女,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勃利县教育第三产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忠思,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元清,男,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荣某生诉被告勃利县教育局、勃利县教育第三产业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某生及委托代理人那国海、被告勃利县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岩、勃利县教育第三产业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元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某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工程款838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分别于2003年及2007年承包了被告单位的住宅楼地面混凝土工程、外墙面装饰及楼梯间门窗更换工程,具体工程为:2003年修筑混凝土工程,总造价为70000.00元,完工后,被告仅给结算了50000.00元工程款。2007年原告又承建了被告单位的住宅楼外墙面工程及楼梯间门窗更换工程,外墙面装饰工程总造价为70000.00元,楼梯间更换门窗为3870.00元,工程结算后,被告仅给付了10000.00元的工程款,尚欠63870.00元没有给付,即被告共计拖欠原告83870.00元工程款没有给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只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诚望法院判如原告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实施完成的工程及工程造价及原告收到的工程款尾欠工程款的数额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尾欠工程款应当支持。2003年被告勃利县教育第三产业服务中心已经存在其经营范围已经增加了教育小区服务。且被告勃利县教育第三产业服务中心在庭审中承认拖欠原告工程款,并同意承担给付义务。该工程款应当由被告勃利县教育第三产业服务中心承担给付义务。被告勃利县教育局是被告勃利县教育第三产业服务中心的领导机关有权对其下属单位的事情做出决定。原告承揽本案涉及的工程是建立在对被告勃利县教育局信赖的基础上。故被告勃利县教育局应当对被告勃利县教育第三产业服务中心给付原告工程款付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被告勃利县教育第三产业服务中心应当给付拖欠原告施工费83870.00元;被告勃利县教育局负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勃利县教育第三产业服务中心给付原告荣某生工程款83870.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
二、被告勃利县教育局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7.00元由被告勃利县教育第三产业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石峰 人民陪审员 刘继明 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
书记员:孙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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