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谢某增
原告: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增。
原告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
原告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1165.5元,由原告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1165.5元,由原告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叶根旺
书记员: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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