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掇刀区老垱水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刘飞,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斌,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
原告荆门市掇刀区老垱水库管理处与被告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荆门市掇刀区老垱水库管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2月28日签订的《老垱水库租赁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中超过的二十年的租赁承包期限(即2026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0日)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1月8日,荆门市东宝区牌楼乡水利水电管理站与被告杨某签订《合同书》,将老垱水库库区水面、道路、其他设施租赁给被告从事水产养殖,租赁承包期限为2003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8日,时间为15年。2003年12月28日,荆门市东宝区牌楼乡水利水电管理站与被告杨某签订《老垱水库租赁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书第二条租赁承包期限变更为30年,即从2006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0日。2015年12月8日,荆门市水务局下发《关于东宝塔水库和老垱水库管辖权属移交的通知》,将东宝塔、老垱水库及其附属设施划回掇刀区水务局管理。2015年12月29日,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人民政府与荆门市掇刀区水务局签订《老垱水库、东宝塔水库移交协议书》,依约办理了划转人员的交接及水库的财产及经营合同的交付手续。为加强对区属水库管理,2016年7月,经荆门市掇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成立“掇刀区老垱水库管理处”,该处为隶属于区水务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告认为,荆门市东宝区牌楼乡水利水电管理站与被告杨某签订《老垱水库租赁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书》中约定的租赁承包期限改为30年,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其租期超过20年的部分应为无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1月8日,荆门市东宝区原牌楼乡(现牌楼镇)水利水电管理站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为了充分开发老垱水库库区资源,发展水产养殖,被告有偿租赁老垱水库及库区淹没区域水面使用权、道路、其他设施及库区设计水位内的土地资源,租赁期限为15年,即2003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8日。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或者法定继承人可优先承包。其中甲方的主要权利有,水库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归甲方,甲方享有承包期内的收益权和管理权,以及水库水资源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承包期内,水库水位不得低于溢洪道以下5米,特大干旱年也应确保死水位以上2米,否则减免当年的承包费。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享有承包期内对水库设计水面和水域内的土地、道路及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对水域有综合开发和自主经营权,被告承包期内,在承包范围内合法修建的临时生产设备在承包期满后由被告自行处理,若承包期内因洪水受损,由被告自行承担。租赁承包费为每年6000元。同年12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1份《老垱水库租赁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原合同租赁承包期限变更为30年,即从2006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0日止。将交费期限由每年一交,改为前十年一次性交清,以后每五年的第一年的元月底之前由被告交清五年期间的租赁承包费。同时双方还约定,合同期内被告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合同履行继续承包和合伙经营及转租转包。2015年12月8日,荆门市水务局下发关于《东宝塔水库和老垱水库管辖权属移交的通知》,将老垱水库划归掇刀区水务局管理,同年12月29日,东宝区牌楼镇人民政府与荆门市掇刀区水务局签订《老垱水库、东宝塔水库移交协议书》,依约办理了划转人员的交接及水库财产及经营合同等交付手续。2016年7月,经荆门市掇刀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掇刀区老垱水库管理处。因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要求确认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双方发生争议,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其性质是租赁合同还是承包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否应当受到20年期限的限制。所谓租赁,就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承包则原指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承包以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为标的,租赁则是资产使用权的转移为标的。其后,将承包引入建设施工领域,承包系发包的对称。此外,还有另外一种重要的承包形式,即对农村土地的承包,它是国家为了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而创设的一种全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我国物权法实施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并明确了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被告通过合同的方式有偿使用老垱水库库区淹没区域水面使用权、道路、其它设施及库区设计水位内的土地资源,在合同期限内,原告对水库及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收益权,被告则享有使用权,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这里的20年的限制,仅指每一次租赁合同的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仍可通过续订合同的形式延长租赁期限。故原告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2月28日签订的《老垱水库租赁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中超过二十年的租赁承包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0日)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为承包合同,并非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就合同期限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诉争合同并不具有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荆门市掇刀区老垱水库管理处(原东宝区牌楼乡水利水电管理站)与被告杨某于2003年12月28日签订的《老垱水库租赁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中超过二十年的租赁承包期限(即2026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0日)无效。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荆门市掇刀区老垱水库管理处负担325元,被告杨某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克斌
法官助理黄明月 书记员戴晴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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