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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民委员会
张雪丰(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李高林(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江山社区207复线荆东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汪良正,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丰,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林,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民委员会以与被告陈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民委员会以与被告陈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钱家圣

书记员: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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