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良正,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丰,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收取2908元,由原告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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