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士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团林铺镇石堰村207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旭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星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荆门市士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星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荆门市士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荆门市士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小瑜
书记员: 代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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