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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荆门市地方税务局与被告文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荆门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胄,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学。

原告荆门市地方税务局与被告文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鲁儒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荆门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地方税务局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地方税务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荆门市地方税务局负担。

审判员  鲁儒华

书记员: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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